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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调整有机肥生产企业商品有机肥补贴范畴、补贴标准及采购模式!

发布日期:2023-03-29 浏览次数:

  庄稼一枝花,全靠肥当家。为了加快实施农业投入化肥定额制,促进绿色农业高质量发展,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印发修订后的新版《浙江省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施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并于今日(2020年5月18日)起正式实施。现在,让我们一起看看该办法在哪些方面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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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纳入补贴的商品有机肥范畴 新版《办法》将纳入补贴的商品有机肥范畴由原先的符合《有机肥料》(NY525-2012)要求的商品有机肥,扩大调整到符合《有机肥料》(NY525-2012)、《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的产品。 调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标准 新版《办法》将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补贴标准由原先省定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补贴200元/吨、其他地区补贴150元/吨,调整为由各地按补贴产品种类,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补助标准,但明确省补资金补贴额度不得超过产品单价的三分之一。


  调整省补计划任务下达方式


  新版《办法》将按预安排指标的110%分解落实的任务下达方式,调整为在需求意向调查的基础上,考虑化肥定额制落实情况、历年实施绩效等情况,研究确定分地区商品有机肥推广任务,并用原一类地区补助200元/吨、二类地区补助150元/吨的标准进行转移支付分配测算,实行“因素法”切块下达。


  调整省补商品有机肥采购模式


  新版《办法》将省补商品有机肥采购模式由原先的省补贴商品有机肥推广应用实行招投标制,调整为省补贴商品有机肥产品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通过统一采购、补贴对象自主采购等多种方式,确定供肥企业,明确具体方式、程序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强化补贴商品有机肥质量监管


  新版《办法》明确了建立补贴产品质量核查制度,供肥企业所供肥料应附上出厂合格证明,每批供货应告知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每50吨至少抽取一个样品,做好留样封存,同时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对供肥企业和所供商品有机肥产品质量的监管,不定期组织对供肥企业和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建立商品有机肥产品投诉举报机制。新办法还要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商品有机肥补贴量控制和使用田块轮换制度。


  增加建立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


  和补贴对象失信惩罚制度 新版《办法》中提出,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各地上报的供肥企业和补贴主体在实施过程中的诚信情况,建立供肥企业、补贴对象信用档案,适时公布失信企业和主体名单,并取消该供肥企业、补贴对象三年内参与各级补贴肥料产品供肥和享受补贴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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